济南判定首个人防车位买卖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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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壹点·海报新闻讯 花15万元买的地下车位,却发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12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人防车位纠纷案例。据悉,该案是济南首个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案例。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

  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万元,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原告曾在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在不同场合表达对价格不满意以及买不如租划算的意思,这才是原告反悔并违约的真实理由。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只知道被告张某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的,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审查了第一被告张某与某公司的合同原件,根据车位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原告对车位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张某上述车位。原告居住在某公园,同涉案车位在一个小区,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中介多次带原告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张某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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