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不得独立面向社会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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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 张春晓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校外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校外教学点是设置教学点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设点院校),对有意接受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学生进行专业教学实习、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生活管理的综合服务机构,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办学。

  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开办校外教学点。技工院校在所在市设立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个,校外教学点人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技工院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点院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办学需要。

  (二)校外教学点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5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同时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学生的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教学点为自有场地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校外教学点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其中设点院校选派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每个专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四)设点院校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办学经费列入设点院校年度预算。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财会人员从业条件。

  设点院校必须在校外教学点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校外教学点的综合管理。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2名管理工作人员配备。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以设点院校自我管理为主,执行设点院校的统一管理规定。

  校外教学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四)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五)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六)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停止校外教学点当年招生资格,限期整改;

  (二)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校外教学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连续三年未开展教育教学的;

  (二)擅自变更办学事项的;

  (三)虚假宣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管理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社会利益的。

责编: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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