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家长速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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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6号)和《2019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东教发〔2019〕2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报名时间:

  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填报时间为6月25日—30日,报名网站:(http://kl.dyjcjy.cn)。7月20前根据各学校片区学生数量,合理划片,公布城区中小学招生划片范围。现场材料审核时间及未网上报名学生现场报名时间8月14日—8月15日,审查合格后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各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为本镇街内适龄儿童,现场报名时间8月14日—8月15日。各镇(街道)教育办请于6月25日前将招生简章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查备案后,各学校予以公示。

  全区适龄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5日-16日。

  (三)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2019年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

  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四)入学材料的审核:

  报名期间由学校组织对学生入学材料的审核,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复核或抽查。

  (五)其他:

  1.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

  2. 在城区购房而户籍不在城区的垦利区其他镇街的居民,适龄儿童可回户籍所在地入学,也可按照非常住居民入学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入学(无需提供居住证)。

  3. 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子孙三代在同一户口薄并实际居住的,可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4.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随迁子女特别集中、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登记入学办法或指定具体的补充材料,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5.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按照省定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设置班额。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的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6.全区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各学校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就学的组织工作,同时做好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

  7.以上证明信、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及各种材料的复印件招生学校要注意保存,以备学籍注册使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区直学校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

  (二)严格审核入学材料。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入学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好报名材料审验关口,严格审核学生入学报名材料,对提供虚假入学证明材料择校的,坚决予以清退。要进一步完善入学材料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现场报名入学材料审核经办人要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区教育局将根据入学材料核查或群众举报督查的情况,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凡查实招生工作人员为学生获得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要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证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学校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接受招生范围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开学前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指定到有关学校就读。

  2.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3.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测鉴定。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4.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保障工作,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摸底排查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对失学辍学儿童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教育局。

  (五)继续实施“阳光分班”。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均衡分配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在区教育局的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对起始年级学生进行均衡分班。班主任当场随机抽取所带班级,学校当场公布并在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分班完成后,因特殊情况延误报名或转入的学生,学校要按照编班程序实施电脑派位,并邀请已入学学生家长现场监督,参与监督的学生家长要在打印的花名册上签名。区教育局按照参与阳光分班花名册审核学校新生建籍,未参与阳光分班的,不予注册学籍或办理转入手续。

  (六)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区直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连同均衡编班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区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公布。

  (七)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小学一年级严格实行“零起点”教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管,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八)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新生报到后,学校须在开学2周内为学生建立学籍,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信息在学籍信息中准确标示,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主管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三、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及解读

  1.延缓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入学,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休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⑴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山东省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⑵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小结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⑶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签字盖章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办。

  ⑷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由学校直接申请复学,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办。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3.关于“自行在家实施义务教育”的问题。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抓好招生宣传及入学工作。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电话:2522299

责编: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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