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给乡镇派“私活”,山东乡镇履职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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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 齐静

  为保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层级关系,《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人员、经费、业务培训等保障。

  对辖区临时性、突发性事项,服务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研究涉及乡镇居民利益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经国家和省有关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责编: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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