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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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3日电 据微信号“网信中国”23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下称《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网络运营者,《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等。

  对于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规定》提出,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等。

  另外,监管方面,《规定》强调,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中新经纬APP)

责编:莫元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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