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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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草案会签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风险点排查应当确定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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