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一女子开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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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彩 孙凯 通讯员 单明林 赵文婷 滨州报道

  近日,惠民一女子叶某驾驶车号为鲁M8****小型轿车沿惠民县文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博园小区北门以西5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案中小型轿车驾驶员叶某因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叶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确定叶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

  叶某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责编:单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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