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撞人逃逸,女儿顶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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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厉希伟 通讯员 王治国 卢小璇 日照报道

  父亲肇事后弃车逃逸,让女儿冒充驾驶人替父顶罪,却在供述事故过程时难以自圆其说,只能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10日,在五莲县潮河镇,李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躲藏,并电话联系女儿小琳(化名)让她冒充驾驶人。女儿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躲藏在不远处的父亲,既埋怨又心疼,同时担心母亲受不了这个打击,于是答应替父顶包。小琳报警至五莲县公安局,并向侦查人员作虚假供述,编造事故过程,包庇父亲。但是谎言总有漏洞,小琳的供述多处难以自圆其说。在侦查人员深入调查过程中,李某和小琳父女二人迫于压力,于事故三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明,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6月1日,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检察官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遂提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

  女儿小琳明知父亲构成犯罪而作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鉴于该包庇行为未严重干扰本案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于5月18日,进行公开宣告。

  检察官普法: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孝是中华传统美德,但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心尽孝才能真正的帮助自己所爱的人,孝心需要传承,法律更需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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