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已暂停港加、港澳及港英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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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政府28日宣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已分别向加拿大领事馆、澳大利亚领事馆及英国领事馆发出通知,暂停履行《香港特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相协助的协定》及《香港特区政府与英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惯例。加拿大、澳大利亚及英国都有维护其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法例,以及相关的执行机制,例如:加拿大的《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资讯公开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安全航空旅行法》(Secure Air Travel Act)及《加拿大选举法》(Canada Elections Act);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间谍及外国干预)法》(National Security Law Amendment (Espionage and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刑事法典法》(Criminal Code Act)、《罪行法》(Crimes Act)及《外国影响力透明化计划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以及英国的《叛国重罪法》(Treason Felony Act)、《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政党、选举及全文投票法》(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s and Referendums Act)及《保安部门法》(Security Service Act)等。

  但加拿大、澳大利亚及英国三方政府却以香港国安法为借口,单方面暂停与香港特区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是属于双重标准的政治操作;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香港特区政府对此强烈反对。加方、澳方及英方将司法合作政治化的错误行径,严重损害了香港特区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及英国之间开展司法合作的基础。为此,香港特区政府按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暂停履行港加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港澳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及港英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发言人强调,一直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协助下,以互助互惠原则,依法与加方、澳方及英方在移交逃犯协定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框架下进行紧密和有效的执法合作。纵然《香港特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相协助的协定》及《香港特区政府与英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暂停运作,但香港特区具备完备的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合作机制,香港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秉持互助互惠原则,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依法进行执法合作。

责编:马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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