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哥狂追肇事摩托 致骑手撞车身亡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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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后出租车司机李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骑二轮摩托的于某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打算停车理论,没想到摩托车驾驶员却径自驾车逃离。于是出租车在后面追赶。摩托车加速行驶逃跑。没想到,慌不择路的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接连撞了两辆轿车,最终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于某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去年4月21日上午11点31分许,李某驾驶出租车沿辛甸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花园路路口处时,与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当时,于某正由西向东,在辅道上逆向行驶。

  事发后,于某逃离现场。李某驾驶出租车追赶。二人驾驶车辆沿七里河路行驶,又掉头驶入花园路,沿花园路北侧辅道、主干道由西向东高速逆向行驶。

  当行驶至附近某小区时,李某驾车超过了于某,并对其进行拦截。于某驾车绕开,又加速逆向驶入华信路。11时38分许,李某驾驶出租车追赶于某至某小区门口,于某突然驾车驶入对向车道,连撞两辆轿车。于某受伤倒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于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相关车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驾驶出租车速度是69km/h,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速度是68km/h。

  历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主观心态应为过失,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害人于某发生事故后,本应停车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其径自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李某若不驾车追赶,其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而李某驾车追赶过程中逆向高速行驶时,能够预见到有很大的危险性,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责编:马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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