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济南曾这样“控违控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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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市貌是城市的脸面,也是管理的难点。今年以来,济南“拆违拆临”轰轰烈烈,最近又开始了“封门堵窗”和规范户外广告。改革开放之初,济南就曾出台一系列措施来规范临街建筑物、户外广告等,时至今日,不少措施仍有借鉴意义。

  变更门窗要经过层层监管

  临街的住宅随意改造成门头房,这种现象并不是在最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的。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济南就曾重拳出击,整治这种现象。1981年2月15日,济南市城建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变更门窗的规定》,明确要求凡市区和郊区内的临街门窗需要变更时,要到城建部门办理手续,主次干道上的门窗变更由市城建局审批,一般道路和街巷上的门窗变更由所在区城建局审批;如需增添、撤销或移动门牌,必须先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再到城建部门办理施工手续。个人是不能轻易变更门窗的。

  不仅如此,当时规定变更门窗还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搞好设计,力求造型美观大方、色彩协调;凡因变更门窗损坏或变动了市政设施,由变更单位负责处理或赔偿。变更门窗施工完毕,申请单位要主动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员到现场验收,达到施工要求后,城管员要向审批机关写出验收报告。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可见当时的管理力度之大。

  沿街建筑连颜色都受约束

  不仅是临街建筑的门窗有着严格的规定,上世纪八十年代,济南所有沿街的建筑都有着统一的管理标准,甚至连颜色都有规定。1985年8月,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新建、改建的沿街建筑物一律按规划要求建设,立面设计要根据建筑物造型、使用性质,统筹考虑其外粉饰色彩和牌匾、橱窗、霓虹灯安装;凡能观赏的地方,建筑物的外粉饰除特种用色外,不能用黑、灰、深蓝、酱紫及大红、大绿作装饰主色;装饰图案和彩画,不能编造怪诞图案和人物图象,禁止绘丑恶与封建迷信彩画;各种牌匾、标志牌、标语牌及一切装饰物上的文字要规范化,不能使用自造字;各类商店的牌匾大小、造型、颜色、书写字体应体现本行业的性质和特点,机关、团体的牌子应按规定制作和悬挂;经批准在道路上专设的各种标志牌、街(路)牌、电(汽)车站牌、路标、护栏及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同类的其形状颜色要一致,并与其它种类有明显差别。

  在当时,业主想天马行空地设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济南对此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凡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立面图送市城建局备查;对重要道路两侧已有建筑物重新装修时,设计图纸报市城建局审批,一般道路和街巷的报区城建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能施工;城建部门对报批的装修图纸应在10日内给以批复,如超过10日不批复,建设单位有权视为同意开工装修。

  户外广告不得出租转让

  除了建筑,户外广告也是市容市貌管理的重点。1980年9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济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0条,规定:凡在市区临街(包括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布告栏、橱窗、画廊、霓虹灯及张贴广告均属户外广告管理范围;凡设置户外广告者都应事前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在批准地点设置,不能在非指定地点乱贴广告;原有广告要在本办法公布后1个月内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确定存留,逾期不登记者视为违章。

  广告宣传的内容要真实,造型要美观整洁,文字要端正,图案要庄重大方;申请户外广告时要持上级的证明,属于文化宣传方面的要持宣传部门的批准文件,广告上有商标的须附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张贴广告每期1周,路牌广告每期6个月,需要延期者要办理延期手续;广告栏、宣传牌应尽量利用公墙、公地统一规划设置,有关单位应予支持,不得阻拦;对已设置的广告牌、广告栏等设施,长期不用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收回,原设置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广告牌等设施影响城市建设工程的,设置单位应无偿拆除或迁移。

  当时规定,凡经营性的路牌广告须按规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0.5元广告管理费,机关、团体和部队设置的标语牌、宣传牌和画廊等只登记不交费;不带营业性质的通告、通知、启事、寻人、寻物招领等不登记不交费,但必须贴在公共广告栏内,不准贴于墙壁、电杆和树木上;经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及张贴品受到保护,不得损坏、涂抹、撕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或设置广告设施;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处以广告收费额的2到5倍罚款。

责编: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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