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为争房产五个子女将继母赶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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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8月11日本报公益律师团“社区法律知识讲堂”活动中,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德来公布的一项数据让在场所有人都很震惊:2015年我国所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为13990件 ,2016年为12872件。除此之外,医疗赔付、遗产继承等民事类案件也是老年人最常需要面对的。

  案例一:

  和子女的家庭矛盾要靠“争吵”来解决

  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德城区某小区一户居民家再次传来争吵声,72岁的万大爷忍不住将餐桌上的碗摔到了地板上。

  据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万家人此种情况经常发生,邻居和居委会多次做工作都不见成效。

  万大爷有一儿一女,他平时跟随儿子一起居住,每隔一个月去女儿家住几天,按照邻居说法,“这样折腾一个家庭中老的少的都受不了,去女儿家算是缓冲一下。”

  记者了解到,万大爷退休前是一家企业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在外脾气很好,只是年龄越来越大,与儿女的争执也越来越多,而争论点多是赡养、抚养、财产等方面。

  近几年,万大爷身体每况愈下,纠纷最多的就是遗产分配的问题。“我要把钱捐掉,不留给他们一分钱。”万大爷在生气状态下曾多次这样表述过,这更加剧了他与儿女的直接矛盾。“两个孩子认为老人性格孤僻,脾气暴戾,而且从小对家庭成员的关心很少,都是母亲在管孩子。”居委会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万大爷在此种情况下,觉得自己在家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他还曾多次到居委会“举报”儿子虐待,称儿子“不给足够的饭”,还经常对自己大呼小叫。老人的女儿对此进行了否认,她最不理解父亲的就是“财产分配”,“若是他坚持如此,我们是不是也可以不尽赡养义务了呢?”

  ■律师说法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矛盾,不要采取骂架、打架和强硬的粗蛮办法去解决,而要依靠组织和法律手段依法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案例二:

  子女要尽赡养义务 也包括精神和经济

  刘某,女,现年80岁,夏津县某村人。老伴已去世,生育五个孩子,三男二女,都已另立家业。老伴在世时,两位老人独立生活,互相照应。承包地由两个儿子耕种(大儿子在德州市区上班,无法耕种),收获的粮食归他们。

  老伴去世后,只剩刘某一人单独生活,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还经常患病。大儿子上班,不能经常守在老人身边,每月给老人一百元生活费。老人的承包地依然由二子和三子耕种,一年只给老人六百斤麦子,其余的就不再管了。这些粮食根本不够老人吃饭,更不用说医疗费之类了,就连老人临时生病,也都是邻居帮忙照顾。

  二儿媳和三儿媳更是很少和老人交流,二儿媳还曾经把老人打成过轻微伤,老人想在生病时能有人照顾,医疗费有人给出。多次找子女要求,均遭拒绝,三个儿子之间也为此闹翻了脸。五个子女各有各的理由,经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均无果,最后老人只得将五个子女都起诉到了法院,并寻求法律解决。

  开庭时,三个儿子互相指责,甚至当着老人的面对骂,二儿媳和三儿媳上前打大儿子,说是老人受长子指使才起诉的,并辱骂老人。

  法院判决,三个儿子除了给付老人粮食外,每月还要支付老人一百元的生活费,患病时医疗费平均分担。由于按照当地风俗,出嫁女赡养老人基于自愿原则,老人自动放弃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应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患病时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住房并维修;耕种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人所有。

  关于赡养费,是需要赡养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所要求的权利。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如发生纠纷,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案例三:

  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双方共同所有

  2008年,德城区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2016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此事争执不下,引得双方反目,本来关系还算融洽的一家人变得水火不容。老李去世后,其亲生儿女三番五次要求杨阿姨搬离“父亲的住所”。无奈之下,杨阿姨和自己的孩子暂时在外租房居住。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去世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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