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补充、取消多项罪名 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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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2月2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法、最高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修改。

  记者注意到,本次补充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名、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等罪名。

  修改取消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等。

责编:孙 翔
审签: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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