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换届 | 关于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违法违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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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两委”换届是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从快从严打击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的违法违纪行为,营造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对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选举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对在选举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采取撕毁他人选票,砸、抢选票箱,砸、掀选举现场桌椅和其他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伪造选举文件以及其他方式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和村(社区)级组织公文、印章及身份证、户口簿、参选证、选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以许诺当选后赞助工作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义务,或给予当选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的;以违反规定分发村(居)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依据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选举中控告、检举或依法提出更换候选人的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选举中控告、检举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选民或候选人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或依法提出更换候选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其他侵犯选民或候选人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采取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滋事起哄、冲击或强占会场及以提前离场、撕毁选票、抢砸票箱、暴力威胁、打击陷害、侮辱诽谤、追查党员投票情况等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的,依据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选举中存在以上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依据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予以严肃处理。

三、为便于广大党员群众举报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设立如下举报电话:纪 工 委:6396773、人民法院:6098021、人民检察院:3012758、公安分局:6380899。

除使用电话举报外,也可以书信或直接来人等方式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保密。 

中共烟台市纪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2月

编辑:辛晓磊

审核:郭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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