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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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骗提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单位将个人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申请。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提取的,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提取的,提取业务办理完成后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九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装修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以及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为原件)。

  第十条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7.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租赁本市商品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五)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或移民批准文件。

  (七)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或全款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个月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月;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中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第(四)项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及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或代办人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或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受委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对已经实现网上办理的提取业务类型,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也可凭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七章 骗提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一经核实,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借款人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3.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办理。

  (4)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转账日不得办理。

  4.所需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最低还款额度不得低于上次还款日至本次业务办理日贷款余额产生的利息。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3.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有委托关系的银行的结算账户。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和配偶的,需提供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委托提取人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转账时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至17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顺序: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7.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渠道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5)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3)符合条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所有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4)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三)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个人结算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住房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3.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有委托关系的银行的结算账户。

  (3)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4)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须需提供结婚证。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转账时间: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顺序: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7.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渠道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5)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中止,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6)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该笔商贷还贷提取业务。

  (2)因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或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3)职工办理本业务的,视为同意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

  (4)公积金中心无法取得贷款数据的,该笔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转账中止,待重新取得数据后恢复转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根据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2018年5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拟对《细则》作出部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一、已调整执行的政策

  (一)为简化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更加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5月取消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根据上述内容对《细则》中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订。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业务,对《细则》中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

  二、拟调整的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2019年3月24日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拟取消原《细则》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等三种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范围的提取方式。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拟将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改为: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的规定,拟将原《细则》第七章罚则变更为骗提管理章节。

  (四)对公积金冲还贷、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等便民措施,拟在原《细则》第五章办理程序章节中移出,作为新《细则》第八章其他章节进行规定。

责编: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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