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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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爽 滨州报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双型”城市和“富强滨州”建设,滨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1日下午,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旨在聚焦创新、精准施策,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强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全文共七章、二十一条,明确了“科创券”、“渤海券”的支持对象、范围与补贴标准。

  渤海科技创新券主要分为两类:科创券和渤海券。

  科创券主要支持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市属及驻滨高校院所、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等。科创券支持的范围包括依托滨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设备共享中心)注册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或提供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使用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供给方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在滨州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的服务机构(单位),按照每通过认定或引进一家给予5000元补贴;在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向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企业、机构(单位)购买自研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可按照合同(协议)金额的20%给予补贴。

  渤海券主要支持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八大中心”的企业、机构(单位)及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渤海券支持范围包括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开展的培训、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各类赛事和成果展示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主办或承办机构(单位)予以补贴;以提升“八大中心”共享服务功能为目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软件、技术服务等,按照购买费用的20%给予补贴。

  可以申请渤海科技创新券的补贴包括:开展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发生的检测、试验、分析费用;在滨州市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工作;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向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企业、机构(单位)购买自研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以及以提升“八大中心”共享服务功能为目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软件、技术服务等。

  渤海科技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兑付。渤海券兑付工作由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审核汇总,原则上每2个月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兑付申请;科创券兑付工作由支持对象所在县(市、区)和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原则上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兑付申请。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孵化载体统一申请。

  与外市同类政策相比,《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体现为两个”更加广泛”。一方面支持对象更加广泛。目前各地的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大都是中小微企业,而《办法》没有这个限制,意味着所有在滨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都是支持对象;另一方面支持内容更加广泛。包括: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举办的培训、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各类赛事和成果展示等创新创业活动及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八大中心机构为提升共享服务能力购置科学仪器设备。

  随着《办法》的实施,其在减轻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强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发展等四个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补贴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编: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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