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一顾客买的鱿鱼丝里含超范围添加剂 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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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某商场购买的鱿鱼丝包装袋上发现该产品标明使用了超范围添加剂,莱西一顾客对商场进行了起诉。15日,青岛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商场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损失。

  莱西消费者董先生从某商场购买了鱿鱼丝,看到包装袋上标明该产品使用了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而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两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鱿鱼丝,董先生遂以购买的鱿鱼丝含有不应有的食品添加剂为由将某商场起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商场未应诉和答辩而进行了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因而是不安全食品,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经济损失。

  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列出了三条理由:一、涉案鱿鱼丝包装袋由于印制企业的失误而错误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包装袋内的实物并不含有这两种添加剂;二、该鱿鱼丝无毒无害对人体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因而是安全产品;三、原告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双方围绕这三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青岛中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们进行了研究,请来食品安全专家一起讨论,最终审理查明:涉案鱿鱼丝的包装袋明确印着该食品含有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商场称此系印刷错误,不能令人信服。法院认定食物中含有这两种添加剂。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规定了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的适用范围,鱿鱼丝不在该范围之内,因而涉案食品是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商场称涉案食品不会造成急性或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可是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很多都是使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所以法院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

  经审理,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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