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和宣判了李某某、刘某某等10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这10名驾驶人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获刑最重:拘役3个月,罚金10000元。
在审判现场,记者了解到,这10名醉驾者中有9名醉驾者造成了交通事故。
其中,2013年8月13日16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鲁A611**银色捷达轿车在市中区二环南路191号路灯杆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为182mg/100ml。经抽取刘某某静脉血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份,李某某驾车在市中玉函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队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最终被判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5000元。宣判后,李某在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对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非常后悔,“一直认为酒驾离自己很远,没想到这次真的以身试法了,酒后开车给别人造成的伤害我要接受惩罚,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此外,其他8名醉驾者也都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其中拘役从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罚金从三千到一万不等。
“这是近年来济南市规模较大的一次集中对涉酒违法犯罪进行的公开处理、公开审判的行动,以后将会加大这种公开审判、公开判决、公开曝光的‘三公’形式,让酒驾、醉驾者望而生畏,再也不敢以身试法。”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洪铭在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说,通过这种公开审判的形式给那些想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的人们一个震慑,形成一个人人喊打的氛围,为广大的市民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