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公司发消费券代替工资 劳动薪酬受法律保障 不容“偷梁换柱”
2025-01-06 16:39 封面新闻
辛苦劳动,得到的“工资”竟然是限时使用的消费券?据华商报,1月4日,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
长春一公司发消费券代替工资 图据网络
涉事企业印发的《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的员工“消费券”可用于指定商场消费,缴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
对此,长春市人社局及法律咨询热线明确表示,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不可以的,员工有权拒绝,要求企业正常开工资。
在法定工资上“偷梁换柱”,还不止消费券的“花样”。上个月,郑州一位网友称其工资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且使用时有诸多限制。对此,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回应,该企业行为不合法,员工可以进行投诉。2023年,一名求职者称自己在面试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时,被告知工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积分代替,“每日授予100积分,每3000积分折算为一个整月的工资。”
劳动薪酬受法律保障,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此外,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对于个别企业在工资上动“歪脑筋”,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要敢于“说不”,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更不能为所欲为,想当然替员工“做决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进而引发劳动争议。
(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