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5-12-08 10:57 山东药监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开展,提升药师职业认同感和专业化能力,促进药学服务提质增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办法》共7章33条,进一步明确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与登记、考核监督有关要求。
《办法》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即遵循“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破立并举、改革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山东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办法》细化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及学时要求。《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术讲座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在学时方面,规定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可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学历教育、发表论文、授课和评比竞赛等形式获得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
此外,《办法》还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教育质量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强调省药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
《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