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7 18:32   大众网

  大众网记者 张鹏 滨州报道

  1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郭伟华,市住建局住房中心支部委员、副主任李硕,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负责人王瑞超出席新闻发布会,共同介绍《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韩朝晖介绍,2024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6月报市司法局审查。7月,市司法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扬州、濮阳等地学习有关立法经验做法;深入滨城、邹平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站、报纸等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与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就有关条文进行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省司法厅相关处室、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10月,与19个市直部门、单位会签,形成《办法(草案)》。11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经我局审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体现了相关立法原则,主要制度及措施必要、可行、合法。2024年12月20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1日,经市政府令第20号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二十条。

  第1-5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投诉举报。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

  第6-9条:主要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义务、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委托管理。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10-14条:主要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承接、相关企业义务和居民住宅区内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禁止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托管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15-17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费用承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执法协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相关维修主体逾期不维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所需费用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18-20条:规定通用条款、追责情形。相关处罚上位法已很完善,本办法并未新增处罚,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情形。

  

责编:张 鹏
审签:纪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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