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条例(草案)》 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024-12-27 09:07   望岳新闻

  望岳讯 12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29条,在责任主体、监管要求、服务内容、明确开竣工违约及土地闲置的成因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对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空间、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据了解,目前,我市在国有建设用地工作处于“重审批、轻监管”状态,供后监管工作的开展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缺少地方性法规的强制保障;供后监管的具体内容、程序、职责不明确,土地闲置、利用低效等问题比较突出,用地用途、容积率时有改变等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该条例不仅可以堵塞监管漏洞,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更是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关系的有效举措,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能够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说。

  2024年1月12日,市委将《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地方立法计划,提出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供后监管特别是闲置土地处置方面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条例列为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人大有关委室、常委会有关委室及市司法局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并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全面开展条例起草工作。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明确了供后监管概念,界定供后监管工作的起止点,即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到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期间。明确了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地确认、价款征缴、开竣工情况、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建设条件执行情况、履约情况、是否闲置、其他事项等八项内容。

  《条例(草案)》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考核奖惩机制,明确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并授权市政府对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职责进行划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属地优势,负责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条例(草案)》对监管流程及监控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征管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确保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按时足额缴纳。明确开竣工时间及标准,为认定违约与闲置提供依据。实行现场核查制度,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记录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明确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建立联合监管及诚信档案制度,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效率。建立司法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工作会商机制,妥善处置涉诉案件。

  《条例(草案)》建立预警提醒服务制度,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开竣工30日前,提醒使用权人按期开工、竣工及相关违约风险等事宜。细化开竣工延期办理程序,使用权人应当在开竣工时间的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增加诉讼查封、违约金减缓免交、处置程序中止、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内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对开竣工违约、闲置责任详细界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共同原因等三种成因。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或者闲置的,依法收取违约金或者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或者闲置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重新确定开竣工时间,或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解决。对于共同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或者闲置的,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同级政府研究决策后予以处置。

  记者:王玉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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