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1日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发布

2024-12-27 16:11   大众新闻

  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5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劳务派遣、临时聘用和借调的人员、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等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等情形,正确适用行政裁量基准,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语言和行为文明、规范、得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的情形。如,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行政执法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等。

  《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同时废止。

  (大众新闻编辑 武宗义 整理)

责编: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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