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如何处理?
2024-11-05 13:55 山东省政采贷
案例回放
某生态环境局彩虹跑活动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评审方法规定,谈判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报价表为准。而该项目谈判文件中的响应文件组成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则是响应函和分项报价表。
A供应商因谈判小组以其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为由,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查证后,认为谈判小组仅以A供应商在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1.响应函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能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吗?
2.谈判文件未对报价不一致进行规定,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案例谈判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谈判文件前后术语不对应:比如谈判文件评审方法中规定的是谈判报价表与响应文件明细表。但响应文件组成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则是响应函和分项报价表。其实,谈判报价表即是响应函,明细表即是分项报价表。
“响应函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不应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谈判文件中已经规定了报价表与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报价表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所以,本案例A供应商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评审专家应该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规定,以谈判报价表为准,也就是以A供应商响应函中的报价为准。”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
采购文件编制好坏会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程度以及专家评审质量。该专家表示,采购文件编制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是基本要求,也是易出错和忽视的地方,应予以重视。
问题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报价不一致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如果谈判文件未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不一致进行规定,需要看是否属于可澄清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响应函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谈判小组就可以要求其进行澄清。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