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最高补贴15000元!2025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出炉

2025-01-23 19:38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海报新闻记者 吴杰 济南报道

  1月22日,山东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补贴申报、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等。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在山东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转让的旧乘用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每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四)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3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全部上述3类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和购置的新车应符合《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有关要求。

  (五)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六)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七)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买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在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市级),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在申请人名下登记时间以及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以及全部信息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除本细则第一部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后,由各市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商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最晚于2026年1月2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

  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各市商务部门每月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市补贴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市,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各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相应扣减相关市资金额度。

  (三)各市商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四、补贴资金管理

  各市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支持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若地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相关市县安排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不再负担。政策实施结束后,各市商务、财政部门于2026年1月22日前将2025年度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及商务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对汽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各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商务部门对补贴信息、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抓实抓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各市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热线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各市热线咨询电话可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查询。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乘用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要建立举报机制,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各市商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责编:吴杰

审签: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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