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配合清租后,“工业上楼”项目却停了 谁该对损失负责?

2025-12-08 12:49   红星新闻

  为缓解城市工业用地紧张及利用率低下等问题,前些年,深圳探索出新型产业载体模式,即通过将轻型生产、环保型高端制造业引入高层厂房进行生产,这就是大家熟悉的“工业上楼”项目。而由于相关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有的“工业上楼”项目搁浅或暂停,但当初因配合项目推进而清租的业主,确实也因此有了损失,那该谁来埋单?

▲曾纳入“工业上楼”项目的部分片区

  最近,深圳市一工业厂房业主将负责协助项目推进的园区运营管理方——深圳市龙飞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龙飞公司)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后,该业主的诉求均被驳回。

  “我现在正做相关准备,打算继续向广东省高院申诉。”12月3日,厂房业主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要求龙飞公司支付其租金33万元及至付清款项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业主配合清租后

  “工业上楼”项目停了

  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特发龙飞工业园区内,周先生拥有一个面积8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周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2023年2月,他与深圳一家生物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每月租金为22000元。但因特发龙飞“工业上楼”项目(下简称“工业上楼”项目)推进需要,其和生物公司的租赁关系只持续到2023年8月。随后,他按要求清租后,“工业上楼”项目却迟迟没推进,甚至已暂停,由此给他带来经济损失。为此,周先生将负责园区运营的龙飞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于2025年1月获立案并在半年后开庭审理。

  周先生提供资料显示,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龙飞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项目明确为止的房租损失共计33万元及至付清款项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房租损失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止,利息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5年8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显示,被告龙飞公司答辩称,其与原告周先生诉状中提及的“工业上楼”拆迁工作无关,这是原告对其无端提出的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龙飞公司表示,其原系国有企业,曾隶属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但2007年6月后改制为以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今。

  龙飞公司表示,相关部门发文要求推进的“工业上楼”拆迁工作不是由龙飞公司主导的,其与周先生既没有合同关系亦无侵权关系,没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红星新闻了解到,2023年6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确实向园内相关业主发出《告知函》称,该园区已纳入“工业上楼”目录……项目建成后,将为龙岗区提供优质产业空间,提升区域产业氛围。与此同时,为顺利推进“工业上楼”项目开工建设,街道要求业主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签约、清租工作。

▲龙城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告知函》

  项目没推进

  谁该对清租损失负责?

  “接到《告知函》后,我按要求让租户搬离,但搬离后项目没推进,厂房空置至今。 ”周先生说,他追问才发现,项目停工了。

  一审判决载明信息显示,福田区法院在判决前曾向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龙城街道办复函承认,前述《告知函》确系其作出。不过,提及“工业上楼”项目进展情况,龙城街道表示,因相关政策调整,该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需重新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规划。

  “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与相关房屋权利人的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及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项目经济可行性较低,项目意向开发企业表示暂不启动项目相关工作,故该项目已暂停实施。”龙城街道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龙飞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该“工业上楼”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龙飞公司或龙飞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以涉案物业所属的“工业上楼”项目系被告主导为由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不服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2025年11月,深圳市中院出具的判决(下称二审判决)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书截图

  深圳市中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周先生因配合清租产生的租金损失与龙飞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周先生主张其因配合清租产生的租金损失与龙飞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深圳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该主张。理由有三:

  首先,龙飞公司并非涉案“工业上楼”项目的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另一公司,且龙城街道办事处的复函已明确项目暂停实施系因政策调整及开发企业经济可行性考量,与龙飞公司无直接关联。

  其次,周先生虽主张龙飞公司企业名称与项目名称(特发龙飞“工业上楼”项目)存在历史关联,但龙飞公司已于2007年改制为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商事登记信息及项目相关公示文件均未显示龙飞公司实际参与项目开发或拆迁谈判工作。

  最后,周先生配合清租系基于对政府《告知函》的信赖,而该函件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无证据证明龙飞公司曾以自身名义向周先生作出推进项目或补偿承诺,亦无证据证明龙飞公司与周先生存在缔约磋商的具体行为。

  综上,深圳市中院表示,周先生主张的租金损失与龙飞公司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主张龙飞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后,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其目前正做相关准备,打算继续向广东省高院申诉。此外,接下来不排除会起诉“工业上楼”项目案涉的申报或实施主体。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受访者供图

  

责编: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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