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童鞋开胶维权难 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帮退款
2024-12-24 19:24 大众网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孙雪飞 淄博报道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从高青县的某儿童服饰专卖店铺给孩子购买鞋子,现鞋子出现鞋底开胶现象,向商家反映情况后,被告知只能用胶水粘一下,其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退货退款。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消费者表示前期购买鞋子时,售货员表示一个月内出现非人为的断底开胶情况,可以免费退换。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鞋底开胶问题,售货员表示无法判定是否为人为原因,需要进行返厂鉴定,但售货员表示开胶问题较轻,可以先进行售后维修。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因消费者的鞋子未出质保期,鞋底开胶鉴定时间较长,最终专卖店负责人做出让步,表示可以先为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经回访,消费者表示已经为其退款,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货退款。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是选择资质齐全、售后完善、信誉高、评价好的商超或专卖店;二是科学选购、理性消费,切勿盲目跟风、冲动购物;三是货比三家,谨防商家虚假宣传、货不对款、附加消费等情况;四是留存消费凭证、宣传资料、售后证明等证据,并与商家明确退换货规定以及商品的“三包”规定。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