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结婚登记公民最长可享受18日婚假 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也有新规定

2025-01-18 11:18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仇晶 济南报道

  1月18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次修改《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同时,根据国家最新人口发展政策,对其他相应条款做了修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介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商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山东省司法厅同意,提出指导意见。

  主要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本次修改《条例》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一类立法项目,为了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工作小组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以及16个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的意见,并按立法程序发送有关部门会签。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论证,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月18日正式表决通过。

  

责编:马洪震
审签: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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