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和中介看过来!出租房屋记得登记流动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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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烟台4月12日讯 (记者 王瑜 通讯员 徐慧)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管理的参与者,除警方和流动人口本人外,房屋出租人也同样责任满满,不仅要主动将房屋信息及时报告派出所,而且还要督促租客及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哦!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中介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不按规定登记申报可能会被处罚的~~~~~~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出租房主可以通过该网站据实自主进行出租房屋备案,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出租房屋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如房屋租赁给流动人口,也可通过该网站据实自主进行居住登记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与流动人口一起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