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34只斑鸠,菏泽3名男子被判刑

··

  近日,经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鄄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处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1日,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鄄城县旧城镇一处树林内使用竹竿架设多张粘网,采取人工驱赶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当场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已猎捕的斑鸠34只,作案工具粘网12张。经鉴定,这34只活体鸟类为斑鸠鸽科、山斑鸠,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刑法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即涉嫌非法狩猎罪。切莫因一时兴起或是私利而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

  检察官说法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色生态家园,我们责无旁贷。非法狩猎行为给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为谋一己私利而滥捕滥猎野生动物,最终破坏的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广大群众要抵制和拒绝买卖野生动物,积极举报伤害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共筑生命盎然的美好环境。

责编:大众网·菏泽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