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公开宣判一例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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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富英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富英伟窝藏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富英魁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富英伟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曹军先后纠集、吸纳王志猛、富英魁及韩文洪、刘鹰等人员作其打手,通过设立、经营公司,采取强迫渔船继续停靠、对渔船进行非法控制和强迫交易等手段,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曹军是组织、领导者,富英魁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共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9人受伤,敲诈财物35万余元。其中,富英魁参与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1人受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致4人受伤。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富英伟明知其堂哥富英魁系犯罪分子,仍多次为富英魁提供资金,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追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富英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多次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告人家属等1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编: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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