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启用,适用这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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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有关情况,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共六枚,按(1)-(6)编号顺序分别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一至第六分局管理并在事权范围内使用。

  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适用于行政处罚执法案件中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的相关文书;投诉举报相关处理文书。

  三、“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在上述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时,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责编: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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