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恐吓他人!菏泽一恶势力团伙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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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6日,菏泽市曹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住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弄**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9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组长,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委**队**号2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4********,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组长,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组长,住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组长,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95********,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楼镇**村冯板桥13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91********,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93********,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山西省屯留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漳县,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4********,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甘肃省漳县**镇黄土坡四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7********,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河南省汤阴县**镇**街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镇,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员,住江苏省溧阳市**路**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为实施催收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以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连某某、唐某某、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冯某某等人,组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连某某、唐某某、翟某某、梁某某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被告人陈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有组织的以“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9年3月以来,在受雇佣为“小土豆”、“荣耀钱包”等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催收逾期贷款。在催收过程中,为了提高还款率,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连某某、唐某某、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冯某某等人,借故生非,采取辱骂、恐吓逾期贷款人及其亲友、向逾期贷款人及其亲友拔打骚扰电话、发送侮辱性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滋扰。其中:

  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唐某某、连某某、梁某某、翟某某等人,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200余人次。

  被告人连某某参与或者指使他人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100余人次。被告人唐某某参与或者指使他人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30余人次。被告人翟某某参与或者指使他人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20余人次。被告人梁某某参与或者指使他人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20余人次。

  被告人安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60余人次。被告人冯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30余人次。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20余人次。被告人张某甲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20余人次。被告人张某乙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10余人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9人次。被告人肖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5人次。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9年3月以来,受非法网络贷款平台“荣耀钱包”、“小土豆”的雇佣,为其催收逾期贷款。在催收期间,通过“荣耀钱包”、“小土豆”网络贷款平台提供的后台帐户和登录密码,非法获取该网络贷款平台逾期贷款人及紧急联系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其中: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内公民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共计5577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等作案用手机13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柳某某、刘某某、程某某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沈某某、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等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等手机远程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等手机存储数据、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调取的线上放款、回款交易记录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借故生非,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唐某某、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冯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借故生非,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道军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12月30日

  

责编: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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