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刑法新罪名:有力度的约束,有温度的保护
··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对部分罪名作了补充、修改,补充了17个罪名,调整或取消了10个罪名,于同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的每一个条文,补充、修改的每一个罪名,都是对社会现实和人民呼声的回应。对于潜在的侵害人,它们是更有力度的约束;对于潜在的被害人,它们是更有温度的保护。
限于篇幅,只能选择其中部分罪名予以解读,但透过它们,也足以让我们看到新规定、新罪名将如何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
——补充“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让我们的生活、出行环境更安全。走在楼下,会不会被楼上突然扔下来的东西砸到?坐在公交车上,会不会有人去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刑法对相关危险行为作出规制,刑罚的巨大威慑力让不法者再不敢“随心所欲”。
——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冒名顶替罪”等罪名,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现实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被性侵案件时有发生,犯罪者多系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这些人相比,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为保护这部分被害人而设立。
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等环节的冒名顶替者,未必很强势,但和被顶替者相比,也通常拥有更多社会资源。冒名顶替行为入刑,被害人通过艰苦努力得到的人生机会,不至于再被轻易偷走。
——明确“袭警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罪名,在实现惩戒效果的同时,也向公众昭示应该敬畏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刑法对袭警行为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有规制条款,前者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后者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相比于其他公务行为,警察执法有不同特点,执法者面临更多、更大危险;而诋毁为人民献出热血、生命的英烈,相比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让公众尤其难以容忍。两个罪名独立设立,体现了对警察、英烈的特殊保护,公众也可从罪名设定中体会,在和平年代,谁是最可爱的人。
还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在3月1日之前,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哪怕再严重,也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但从3月1日开始,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情况有了变化,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据此补充、修改的罪名,让刑法的法网更加严密。从预防犯罪角度,这非常必要,而从惩治角度,我们希望法条和罪名尽可能少地适用,因为适用越少,意味着发生的犯罪越少,社会和百姓利益受到的侵害越少。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