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发现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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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
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在广告上都下了不少功夫~
但是!
你以为“吸睛”的“好”广告
说不定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滑动查看)
01
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自身形象和美誉度,并为所售商品和服务增添信任度,在其经营场所的商业宣传中,悬挂展示了多张国家领导人照片,致使公众以为当事人与国家领导人存在特定关联。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2020年3月,徐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点评:
《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商业广告宣传。尤其要注意,对于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仍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02
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公司品牌形象,将其申请的商标“美龄康”字样张贴在国旗上,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在国旗上签名涂划进行商业宣传。此外,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还发现有广告宣传撑牌3张,其中含有军人形象、将军简介及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2020年1月,无锡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点评:
《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03
某珠宝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黄金】与国同庆!活动经费100万,集赞领上千份豪礼!黄金免费换!”商业广告,其中多处使用了中国国旗、错绘的中国地图等图片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2020年6月,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点评:
社会公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引用,并且标注审图号。
04
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分别在多个小区张贴招生宣传海报,海报中含有穿着侵华日军军服的年轻女子和小女孩的合影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0年4月,常州天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
商业广告要有对历史的基本敬畏,绝不可为了吸引眼球和热度而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底线。
广告宣传不可任性为之!
近日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通 告
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三、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如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请举报!
来源 | 东港发布 东港市场监管
编辑 | 胖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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