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起,菏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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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育局研究制定的《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将自4月11日起施行,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根据《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学生在被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家长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专门的教育。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责编: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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