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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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1275号)规定,现就开展第二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城市应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创新性、引领性。

(二)截至今年6月,申报的地级市应连续6个月进入全国地级市信用监测排名前30名;申报的县级市应连续6个月进入全国县级市信用监测排名前30名。

(三)本着自愿原则,每个地级市可择优推荐一个县参加创建申报。市辖区不参与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城市要结合自身信用体系建设现状、特色领域建设及创建目标,认真撰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重点陈述“十三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十四五”信用体系建设思路目标和重点举措。申报材料应突出本地特色,阐述工作亮点。申报材料控制在8000字以内。

三、工作安排

请自愿申报的城市在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附光盘)邮寄至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初审、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二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联系人:蒋延花

联系电话:0531-51783283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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