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婚内告知既是权利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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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志华

  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这一新条例中的多项新突破,让一些人担心,假如医疗机构有权告知患者配偶,艾滋病感染者和其隐私会泄露,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今年1月,上海一个“艾滋婚姻”被法院判决撤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首次根据《民法典》新规宣判婚姻撤销,除此之外,医生要求患艾滋病8年的丈夫主动向妻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就要告知其妻子,医生的强势态度同样很特殊和少见。相比之下,云南省立法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将艾滋病信息告知患者配偶,就更为直接与强势,此条款引发热议在所难免。

  此类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都有基本权利需要保障,但很难得到兼顾。从患者一方来看,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的相关信息。假如保护不好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他们就会生活在歧视与恐惧之中。过去相关案例说明,艾滋病信息泄露的杀伤力极大,信息公开必须保持足够慎重。

  然而,艾滋病患者的配偶也有知情权。《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连一般重大疾病就得告知,何况能引发婚内传播和母婴传播的艾滋病。此外,公开与告知是两个概念,告知配偶不能等同于公开,婚内告知并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婚姻以信任为基础,夫妻一方隐瞒艾滋病患病信息,不仅有违相关法规,而且也极不道德。因此,云南省立法保护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知情权,虽然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心,但仍然值得肯定。其实,此事争议的焦点,不应该是医疗机构该不该告知,而是如何告知,因为只要告知的方法得当,就可以兼顾好夫妻双方的权利,此事就不存在争议了。

  首先,告知规则要制定得科学合理。倘若告知不讲方式,就可能把好事办坏。比如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等形式告知,就可能无心导致信息泄露,让信息被配偶之外的无关人员获知。其次,告知的同时要加强引导。当患者配偶突然获知这类信息时,很可能因一时不知所措而将信息转告给其他亲人,从而间接导致信息泄露,医务人员要引导配偶保护对方的隐私。此外,告知前后,还要做好服务,艾滋病婚内传染性有多大,腹中胎儿是否感染,将来如何阻断传播等,都需要做好针对性服务,避免告知导致恐慌或错误应对。

  此次立法,与其说赋予了医疗机构更大权限,不如说让医疗机构承担了更大责任。告知方法和服务,才是决定告知成效的关键因素。既要保护好患者的隐私,又要维护配偶的知情权,兼顾两者的难度不小。医疗机构应认真规划,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告知规范,方能不负立法初衷,让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得到更周全的服务与帮助。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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