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支持创新医疗器械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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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近日,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刘健 摄)
3月2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明确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和使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王振江具体解释称,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记者了解到,针对新形势下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条例》从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协同监管多个方面入手,着力完善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推进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条例》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手段,规定了延伸检查措施,在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进一步体现了对医疗器械的全程监管。规定了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为医疗器械赋予“电子身份证”,加强从源头生产到临床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协同监管,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条例》明确提高了违法成本,严惩违法行为。《条例》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了对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条例》增加了“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
据了解,《条例》2000年颁布以来,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本次为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