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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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发展格局下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行业垄断企业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支持服务业企业落户。对新注册、新迁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当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鼓励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新建设的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含商业综合体)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达到50%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建成投运的商业网点(含商业综合体)实施主体改造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完成50%以上实际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医养健康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等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商业综合体)固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1亿元和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及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具体范围见第二条),按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当年已享受第三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条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两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个体工商户新转为企业,且在2年内培育为“两上”企业的,在新增为“两上”企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鼓励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运营机构推动企业升规纳统,鼓励行业协会推动会员企业升规纳统,每推动一家企业升规纳统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鼓励培育品质楼宇、特色街区。对新认定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楼宇”、“特色街区”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特色楼宇、特色街区入驻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大,区级财政贡献额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特色楼宇、街区,经认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对园区内新招引入区或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年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九条促进外贸服务业态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借助阿里巴巴国际站等第三方平台开拓市场,给予推广费用最高30%、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等外贸新业态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支持服务业人才培育。新注册、新引进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5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单个企业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因人员变动造成企业高管未足额享受奖励的,剩余年限不再享受。
附 则
企业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均指山东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经符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17〕58号)文件奖励条件,但本次修改意见已经不再奖励的,仍然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奖励。
本办法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工作专班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