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转移千万资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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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耍小聪明”
认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不会产生多么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终,千万富翁把自己送入牢房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某公司为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损失40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王某自觉履行,并对一年内房屋、车辆、股权、收入等财产变化情况进行申报。但王某一直未履行并躲避执行,亦未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2018年11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法院经调查发现:
王某于一审上诉期间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但李某购买该股权的款项来自于王某(利用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后李某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公司,转让款900余万元均转入王某利用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夕,又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徐某。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王某收到购房款100万元。
上述款项均被王某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相关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述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售房产发生在判决生效前,故并不构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王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二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其从房屋受让人处取得100万元房款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该款项即应当用于偿还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而王某却将该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负债较多,并不具备履行生效判决能力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以及从他人处获得的款项合计1000余万元,却未履行案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显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上述行为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判决生效无法履行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在此,奉劝各位被执行人,请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小聪明”,把自己送进牢房。不仅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还会对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有没有什么办法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有!认识一下财产保全!
法官提醒
请注意,实践中发生不少当事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能要回钱。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至关重要。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履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一旦对方的财产被保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才能够有效实现,及时保障自身权益。案件胜诉后,即使对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能有已经被保全的财产供执行。本案中,由于某公司没有在起诉时申请保全,使得王某有机可趁,将财产转移,未能充分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
拒执罪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但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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