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5月1日施行,日照养犬居民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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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养犬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养犬居民朋友们: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件大事。犬是我们忠实的朋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观念深入人心。但遛犬不栓绳、犬粪不清理、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饱受诟病,既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又损害文明城市形象,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依法文明养犬。

您所在的区域,是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超过2只。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爱犬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并为爱犬登记办证。

携犬外出时,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2米的犬绳(链)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乘坐电梯时,请为爱犬佩戴嘴套,或者将其怀抱、装入犬袋;不得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单位集体宿舍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设置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犬吠影响他人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严禁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请以法治思维、法定方式,平和、友好的协商解决因犬引发的各类纠纷,依法主动承担责任,主动化解矛盾,做文明养犬人、文明日照人。

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为《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共建精致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日照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1日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队、公安机关、应急救援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办法。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实施导盲、扶助行为不受本办法限制,但是养犬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登记、免疫、防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01

大型犬标准

大型犬标准是指体高(AB)达到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CD)达到10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

2

烈性犬名录

3

重点管理区内特有制度

1、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

2、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3、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并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初始登记费350元/只,之后每年年审签注费150元/只。

4、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要为犬只佩戴制式犬牌。

4

狂犬病免疫制度

1、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2、养犬人取得犬只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接种期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种。

3、狂犬病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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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之第八条: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二)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三)莒县城区:北至日照路、西至山东路、南至临沂路、东至马鬐山路的区域。

(四)五莲城区:北至日照路、西至山西路、南至五莲山路、东至浙江路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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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法人的身份证照片。

3、犬只信息及正面、侧面照片。

4、独户住(居)所证明材料照片。

(以下凭证任选其一:1.房产证、2.购房合同、3.物业缴费凭证、4.水/电缴费凭证、5.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独户证明、6.房屋租赁合同,需与1-5任一项匹配使用。如养犬登记人为以上凭证业主的家庭成员,需配户口本索引页)

5、畜牧部门监制的《日照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犬主、犬只信息页和免疫记录页照片。

(2021年4月20日前,从其他途径注射犬类狂犬病疫苗的,在疫苗保护期内,需携带犬只、本人身份证、免疫记录原件、疫苗二维码、疫苗购买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定点免疫点更换、补办免疫证。补办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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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办证流程

1、2021年4月25日,养犬登记系统上线试行,5月1日起正式运行,“一站式”服务点启用,市民可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关注“日照公安”公众号—“微警务”—“养犬登记”,自行填报相关信息,预约“一站式”服务点,公安机关审核后,在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智能犬牌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2、无智能手机人员,可通过他人微信客户端申请养犬登记,或携带犬只,持本人身份证、独户住(居)所证明材料,到“一站式”服务点现场办理。

3、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一站式”服务点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4、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在“日照公安”公众号—“微警务”—“养犬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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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1、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2、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4、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5、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

6、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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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由成年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链)牵领。

2、主动远离他人。

3、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4、携犬进入电梯间,应当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5、在电梯、楼梯、门厅等楼内公共空间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在户外即时清除犬粪。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10

这些单位、场所禁止饲养犬只或携犬进入

1、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

2、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3、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4、候车厅、候船厅、候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5、城市广场、公园、海水浴场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犬、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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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注意事项

1、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3、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4、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将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12

法律责任及举报电话

以下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罚,举报电话:11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签注的。

(二)居民在重点管理区同一住所实际饲养犬只数量超过限养只数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智能项圈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携犬进入电梯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引起他人恐慌时不改正的。

(三)携带犬只进入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场所的。

(四)单位饲养护卫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出院遛放,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必要情况外出不按照规定采取预防伤人措施的。

六、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举报电话:

东港区:7911000(日照街道:7911036、石臼街道:7911090 、秦楼街道:8716569)

岚山区:2686969       莒  县:6222075

五莲县:5215318       经开区:8330117

山海天:8316781       高新区:2225905

一、未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

(二)未按照规定由成年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束犬链牵领的。

(三)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四)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

13

日照市“一站式”服务点联系名单

为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为了日照更加文明美丽

请主动遵守《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

用实际行动争当文明养犬人!

来源:日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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