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郯城法院:刑事庭审进村 人性司法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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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雪 通讯员 徐西江 吴青宸 临沂报道
没有高高的审判台,没有被围起来的被告人座席,庭院前,大树下,国徽端正地挂在墙上,几把椅子,数个人围坐一圈,一场特殊的刑事案件庭审在简易的条件下紧张有序地进行。5月8日下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在辖区红花镇问庄村一农户家门口设立便捷式移动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人小琴(化名)因幼时患小儿麻痹症导致双腿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小琴与丈夫徐某离婚后,离婚不离家,仍居家生活,分房间居住。2020年7月24日,小琴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本村南北水泥路上时,发现徐某与另一女子陈某近距离聊天,心生怒气,遂驾车向二人冲撞,致陈某胸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小琴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件诉讼阶段,因小琴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多次前往其住所,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承办法官多次登门做工作,小琴在前夫徐某的帮助下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在本案即将开庭之时,审判人员考虑到小琴到庭参加诉讼实在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开庭难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为了减轻其诉累,审判人员经与公诉机关沟通,最终将开庭地点定在小琴家中。
“庭审”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小琴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进行讯问、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其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和解情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次特殊的庭审,是郯城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既依法审理案件树立了法律威严,又给予被告人人性化关怀,让其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