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规定:这5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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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该厅起草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精准救助、兜底保障;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代步机动车)、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
如果存在“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可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条件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