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山东连续印发两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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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山东日前连续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对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发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自2000年开始至今已聘任了六届省督学,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省教育督导事业正步入新时代,但督学队伍数量不充足、作用发挥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匹配、督学权威不够强,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督学职责、强化督学纪律、落实保障措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基于以上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督学任职条件与聘任、职责与权利、义务与纪律、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等方面,提出了28条具体要求,每条内容均于法有据,符合政策。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队伍建设上突出“理顺”。《办法》以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为目标,明确了各类督学群体的聘用主体和范围,明确了任职条件和程序,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二是在职责与权利上强调“完善”。《办法》提出了“七项职责”与“六条权利”,全面梳理了我省多年来督学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了督学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更加符合教育督导规律。

  三是在义务与纪律上彰显“规范”。《办法》创新提出了“七项义务”与“八条纪律”,突出了督学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反思,进一步规范了督学行为,规避了督导风险。

  四是在保障激励上注重“落地”。《办法》提出的保障激励要求明确、标准清晰,且结合实际,易于操作。尤其是在督学职称评审上力求突破,使督学保障的指向性、目的性更加明确,激励性、达成性进一步增强。

  五是在督学体系上强化“重构”。《办法》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融合了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督学管理的要求,构建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等六位一体的新时代山东教育督导队伍体系,努力打造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六是在管理考核上体现“全面”。《办法》覆盖了督学聘任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对督学聘任、续聘、解聘等有明确要求,对督学管理、培训、考核等也有具体办法,提高了督学管理的层级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了全面性和系统性。

  为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山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均对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实施以来,责任区督学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对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当前,我省教育正处于新发展阶段,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但是教育督导责任区体系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依然突出,教育督导责任区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责任区运行机制、责任区督学的职责和管理等有待进一步明确,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推动责任区建设,既有利于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也有利于责任区督学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基于以上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和督学配备、督学职责、运行机制、结果运用、督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要求。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衔接”。《办法》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与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督学管理办法等,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我省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制度体系,为教育督导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在体系建设上突出“联动”。《办法》明确了“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要求,督导责任区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其中,省级设立督导责任区是创新举措。

  三是在标准设置上彰显“务实”。对省、市、县三级责任区设置、督学配备,《办法》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标准要求。比如,在责任区督学配备数量上,省级督导责任区明确了数量标准,要求“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省督学和3名兼职省督学”;市、县级督导责任区没有做具体要求,只是原则性提出“结合实际配备责任区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的设置上,提出“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体现了务实作风。

  四是在职责分工上注重“明晰”。《办法》提出了五条督政职责和七条督学职责,明确了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对推进政府树立正确教育政绩观、落实教育职责,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是在推进实施上考虑“实际”。《办法》结合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且易于操作、便于开展。比如:责任区运行机制中,提出推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要求“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让责任区督学督导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和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桂利 报道)

责编: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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