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答海报新闻: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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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7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中各项措施的目的,都是降低土地成本,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徐想 摄)

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栾海军 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倪虹提到,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拟通过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给予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支持等方式,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但建房要有地,当前许多城市的地价较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也会受到很多限制。针对此问题,倪虹告诉海报新闻记者,《意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次,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明确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从7%提高到15%,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四,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进一步解释,“《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曹金彪介绍,《意见》对土地、规划、审批及建设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方法。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专门明确了审批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会审机制,要快速审批,支持建设。《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自己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能力,也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曹金彪强调。

责编:于琳琳
审签:田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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