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假期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9-14 09:15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全市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各类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各类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类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1.各商场超市、网络平台等经营者在经营中特别在促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范各项价格促销行为,合法合规促销。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2.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月饼、酒水等节日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防止“天价月饼(酒水)”“雪糕刺客”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3.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各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变相涨价、价外加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各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公司等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票价公示工作,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节假日期间超标准收费或借机搭车、强行收费,不得在票价外加价收费。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6.各类停车场所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立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亮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免收两小时停车服务费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齐抓共治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各经营者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通过各方共治,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保护好泰安旅游城市的金字招牌。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号码进行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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