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淄博市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11-28 09:31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包含:“新生儿医用黄疸蓝光灯退黄去黄....本款医用蓝光灯使用周期比较短,一般照射5-10小时宝宝就会改善,使用一周左右宝宝身体的胆红素就会达到正常水平....安全不贴身....新生儿蓝光治疗仪6大优势:高效去黄、没副作用、安全可靠、不含辐射、性价比高、使用便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对功效及安全性做断言和保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1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册及微信群中发布的食品(压片糖果、文冠果油等)广告,内容含有“防治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活血散瘀,消炎解毒,生肌长骨,祛风除湿。对跌打损伤,祛除血管瘀阻,和风湿性关节炎有明显疗效”“防治小脑萎缩,预防老年痴呆”“治疗大脑和神经疾病”等,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淄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不完整国家地图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营销网络,在广告页面使用了缺少南海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构成发布含有损害国家尊严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淄博某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涉及房产面积,但未标注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2024年1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淄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内网上店铺发布的部分产品广告中,含有将日用品某精华素宣称“粗大硬挺、告别短小、停用不缩、快速突破”;普通食品宣称“久战不泄、坚挺很久”“一粒一整晚、急吃急硬久战不泄、快速起效、猛战不怂”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内容均无法提供法定依据,存在虚构商品使用效果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淄博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商场门口的LED屏幕上滚动播放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学校曾获得山东省最具潜力艺术培训机构等荣誉”“是孩子学特长最好的选择”“祝贺艺校中考舞蹈班尚某某同学通过舞蹈特长升入高青一中,欢迎艺考同学到校咨询”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及利用受益者名义作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山东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儿童坐垫产品,其商品详情页面利用汽车为载体宣传儿童坐垫产品,宣传的商品性能、功能、用途等与产品实际名称及实际用途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9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3万元。

  ▶临淄区某孕婴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精油、滴剂等商品,含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输液、不手术、不贴膏药,真正让孩子无任何痛苦,从根本上改善孩子体质,完美防控小儿常见疾病,是一种最安全最科学的中医外治疗法。”“调理感冒咳嗽、调理积食发烧、调理免疫力差、调理消化不良、调理脾胃不合、调理口气口臭、调理便秘。”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普通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0.8万元。

  ▶淄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国徽及国家机关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案

  当事人在淄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限招30人!山东理工大学这个学院开放免试入学的在职研究生”广告,广告内容使用了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形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3月,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淄博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店铺某珠宝首饰专营店销售的沉香文玩手串广告页面宣称“不仅可以旺财护身,保护家宅的平安,还可以养德并且对家人的健康也是有着不可多得的好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万元。

责编:田泽文
审签: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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