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公安以案释法】 网暴猛于虎,害人又伤己!

2024-11-15 11:27   陵城融媒

陵城融媒11月15日讯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前行,网络谣言频繁涌现,它们不仅对公众认知产生误导,亦对社会稳定秩序构成负面影响。因此,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守护网络空间的清净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我们将透过一真实案例,深刻理解打击此类谣言的迫切性及其法律基础。

近日,陵城一网民因为疑心和发泄情绪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公然侮辱他人,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恶劣影响。陵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5日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面,结合一些常见案例,陵城网警为大家进行以案释法:

一、这些“网暴”手段请小心!

网络暴力是一种在网上发表具有诽谤、污蔑、侵犯名誉和煽动性的言论,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有些时候,我们遭遇网暴却不知,下面的这些例子你遇到过吗?

手段一:诽谤、恐吓

林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多次拍摄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视频,发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短信,并将视频和短信截图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相关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给多名被害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2023年12月,林某某连同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手段二:编造黄谣

黄某、苏某、何某、李某等4人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未成年人甘某“黄谣”信息和视频。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伤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苏某、何某、李某等4人处以行政处罚。

手段三:“人肉”搜索

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人肉”曝光。之后,琪琪情绪上受不了,跳河身亡。最终,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发表攻击性言论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诋毁、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欺凌、组织网络暴力团体、传播谣言……这些网暴手段,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暗箭!

二、反对网络暴力,学法是关键!

注意!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如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还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暴力处罚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也就是说,根据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程度,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陵城网警提醒您:发泄情绪应有度,以暴制暴的做法不可取。别让网络成为你犯罪的工具,让我们共同守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通讯员:高红艳

编   辑:袁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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