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德州公布最新细则

2025-01-29 07:03   德州商务

  1月27日

  德州市商务局公布

  《2025年德州市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和

  《2025年德州市汽车置换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汽车以旧换新有哪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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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德州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5〕4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二)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在德州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转让的旧乘用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每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四)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3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全部上述3类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和购置的新车应符合《德州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德州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商字〔2024〕128号)有关要求。(五)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六)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七)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买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在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一)补贴申报入口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德州市),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二)补贴申报材料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在申请人名下登记时间以及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以及全部信息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除本细则第一部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最晚于2026年1月2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由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并上传信息平台。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二)市商务局每月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我市补贴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我市,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政策实施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我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相应扣减我市资金额度。(三)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四、补贴资金管理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支持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若我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市县安排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不再负担。政策实施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6年1月22日前将2025年度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五、监督管理要求(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以及省商务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汽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商务部门对补贴信息、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抓实抓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市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热线举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县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市热线咨询电话可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查询。(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乘用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可通过举报咨询电话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六)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2025年德州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5〕3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持续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二)在《德州市商务局 德州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商务字〔2024〕47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德州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下同)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报废的旧车必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每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三)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全部上述4类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五)本细则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在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一)补贴申报入口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按照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德州市)选择补贴受理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二)补贴申报材料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除本细则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一)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县商务部门将会同市县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并按照各自职责出具相关材料。(二)市商务局每月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我市,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政策实施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各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相应扣减相关市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6年1月22日前将2025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三)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以及省商务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二)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支持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若我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市县安排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不再负担。(三)市、县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申请信息审核进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管,市、县公安部门按职责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监管,做好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市、县税务部门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四)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责职能对消费者上报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等进行审核,加强对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日常监管,各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做好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五)各县(市、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布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县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七)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八)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九)此次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责编:郭 超
审签: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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